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01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9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並約定每萬元每日以5元計算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到期後,相對人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0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支票、土地登記聲請書、地政規費、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退票理由單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且本院已於95年9月14日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未為爭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
┌──────────────────────────────────────────────────┐│建物標示│├───┬─────────────┬───────────┬───────────┬───┬────┤│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權利人所有建物面積│權利││├───┼─────────────┼───────────┤(平方公尺)│範圍│所有權人││台北市○○○市○○區○○路○號3樓│台北市○○區○○段2小├───────────┼───┼────┤○○○區○○段774、775建號│層次││││福星段││├───────────┤│││2小段│││3層│全部│甲○││270建││├───────────┤│││號│││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