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包(淨重零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4年6月2日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為警查獲,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4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警方於上開時地扣得大麻1包(淨重0.9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23日調科壹字第220020972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依前揭規定,就扣案之大麻1包,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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