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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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許福雄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 律師被告 陳雁萍
吳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惟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99457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02200元+租金291935元+不當得利77661元+違約金77661元+起訴時已得確定之違約金15萬元。原告起訴狀誤以為違約金15萬元可不計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故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