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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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凃慧貞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凱裕 上列被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訴字第2622號),經上訴人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對該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原附民字第561號),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王凱裕對上訴人凃慧貞詐欺取財既、未遂部分,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江翠萍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