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瑋帆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瑋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5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瑋帆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罪刑,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105年11月22日假釋,迄107年2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四)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年確定。上開(一)至(四)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其應執行之刑期雖有變動,惟經法務部審核結果,認受刑人於103年4月1日入監執行,計算先前已執行完畢部分,仍符合假釋條件,而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484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字第1070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48470號函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