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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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昭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昭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業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昭輝前因:(一)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士交簡字第45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一)、(二)所示罪刑,受刑人於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7年3月30日縮刑假釋,迄107年8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三)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13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7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一)至(四)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其應執行之刑期雖有變動,惟經法務部審核結果,認受刑人於106年6月14日入監執行,計算先前已執行完畢部分及嗣後再入監執行日數,仍符合假釋條件,而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92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午字第1671號執行指揮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9250號函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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