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家於民國107年12月間,與告訴人聖雄交通企業事業有限公司簽定「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告訴人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及行照1枚予被告作為營業使用。嗣雙方發生民事糾紛,於109年1月2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達成調解,被告應返回上開車牌及行照予告訴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經告訴人催討仍拒不歸還,而將之侵占入己使用迄今,因認被告涉有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進家業於110年10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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