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建明
蘇春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學正 等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3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90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