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詠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黃寶鋒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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