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宇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宇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4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呂煜仁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