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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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30日至133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8月31日②93年8月31日③93年8月31日④93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萬②52萬③28萬④8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20年③7年④3年,自①93年9月3日起至113年9月3日②93年9月3日起至113年9月3日③93年9月3日起至100年9月3日④93年9月25日起至96年9月25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9月3日②96年9月3日③96年9月3日④96年10月13日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64,733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3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民生││1172│建│││503│萬分之389│甲○○│└──┴───┴────┴───┴───┴────┴─┴──┴──┴────┴─────┴────┘┌─────────────────────────────────────────────────────┐│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33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250│花蓮市○○○○○段11│住家用、│六層105.94│105.94││陽台2.│平方公尺│全部│甲○○││││街56號6樓│72地號│鋼筋混凝││││94花│││││││之1││土造七層││││台1.42│││││││││樓││││││││└──┴───┴─────┴────┴────┴─────┴───┴───┴───┴────┴───┴───┘共同使用部分:民生段1262建號、面積:996.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十萬分之4483┌──────────────────────────────────────────┐│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332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782,381元│96年9月4日│3.43│96年10月5日│├──┼───────┼───────────┼───────┼───────────┤│002│463,907元│96年9月4日│3.99│96年10月5日│├──┼───────┼───────────┼───────┼───────────┤│003│249,462元│96年9月4日│3.99│96年10月5日│├──┼───────┼───────────┼───────┼───────────┤│004│68,983元│96年10月13日│18.25│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