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王泳晴 被告 張智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9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7年7月19日15時34分經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開庭錄音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附民卷第4頁),茲原告於107年7月19日15時51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附民卷第1頁)。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但書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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