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送達代收人 林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杰 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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