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雲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