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周煒翔 法定代理人 周國隆 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告 魏啓峰
理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正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簡伶潔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