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 吳宗儒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 陳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權占用兩造與他人所共有座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面積,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將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共有人全體;惟因被上訴人前已就系爭土地提出分割訴訟(案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因該分割訴訟之結果與本件訴訟相關連,為免將來兩訴訟裁判結果發生歧異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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