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張志豪 代理人 張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志豪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
8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刊登於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所提之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稽。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4年4月15日上午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附表: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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