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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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9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 張敬亷 即昌易肉品商行
劉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張敬廉 即昌易肉品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敬亷即昌易肉品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