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汶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