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感訓處分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件所示傷害罪,各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示時間犯傷害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