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1404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花簡字第4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1404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並提出起訴狀、本院96年度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等為憑,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6年度花簡字第466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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