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廖庭儀
戴育荏 相對人 蔡志英 關係人 李玟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7月24日,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每百元每日1角計算之,相對人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關係人均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田豐879915四分之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