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人豪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人豪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向被害人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140,444元,於106年8月8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
106年度執緩字第831號案件,通知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參照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再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人豪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判決(下稱本件緩刑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應依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之條件即依附表所示之分期方式給付附表所示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於判決理由欄內載明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旨,本案已於106年8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緩刑判決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惟受刑人於本件緩刑判決確定後,除被害人 陳妍蓁 陳稱已取得全部賠償金額、被害人 陳怡穎 則稱係依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取得全部賠償金額外,被害人 盧姵君 部分則僅收受給付9期(於本件緩刑判決前給付7期、判決後給付2期)、被害人 莊英廷 部分則完全未受給付,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卷第67頁、本院卷第41、43頁),且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當庭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92頁)。而受刑人經本院傳喚於108年11月7日到庭時,表明願意每月各給付被害人盧姵君、莊英廷3,000元至全部金額給付完畢,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害人盧姵君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戶、被害人莊英廷中信銀行內壢簡易型分行帳戶,並諭知受刑人至遲應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開始匯款,且應每3個月陳報已匯款之資料(見本院卷第92至93頁);惟受刑人迄未陳報已匯款資料、當庭陳報之行動電話號碼經撥打為空號,且經本院調取被害人盧姵君、莊英廷上開帳戶自108年11月7日至109年1月30日之交易明細資料,並無顯示為受刑人匯款之紀錄,且被害人莊英廷亦陳明仍未收到受刑人之給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盧姵君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戶、被害人莊英廷中信銀行內壢簡易型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第111至119頁、第125頁),顯見受刑人並無履行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誠意。本院審酌前揭判決諭知之緩刑負擔,係參酌雙方調解內容而定,受刑人應已詳細評估自己之經濟狀況、還款能力,始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惟受刑人竟於獲緩刑宣告之寬典後,僅給付部分賠償金額,即置若罔聞,其未履行負擔之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被害人│給付總額│給付期限及各期金額│├───┼──────┼──────────────┤│陳妍蓁│29,988元│自民國105年10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3,000元至被害人││││指定之兆豐銀行桃興分行帳戶內││││至滿額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陳怡穎│29,328元│自106年9月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3,000元至被害人指定之中││││信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內至滿額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盧姵君│51,143元│自105年10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3,000元至被害人指定││││之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內至滿││││額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莊英廷│29,985元│自107年5月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3,000元至被害人指定之中││││信銀行內壢簡易型分行帳戶內至││││滿額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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