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0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宇傑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郭展瑋 即 郭文隆 之繼承人
邢穎 即郭文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郭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宇傑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邢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壹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郭展瑋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宇傑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邢穎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宇傑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宇傑公司)為一人公司,其股東僅原法定代理人郭文隆一人,被告宇傑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107年8月17日府經工商字第1070016343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惟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亦無上述條文但書規定之情形,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3頁),則依上開條文本文規定,應以該公司唯一股東即郭文隆為清算人。惟郭文隆已於107年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邢穎、郭展瑋,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邢穎、郭展瑋為被告宇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宇傑公司、邢穎及郭展瑋繼承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下之金額:1.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731,906元。2.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嗣於訴訟中變更為:「被告郭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宇傑公司、邢穎連帶給付原告1,731,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2頁),經核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宇傑公司於106年10月19日邀同被告郭文隆、邢穎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10萬元、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9年10月25日,按月繳納本息,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2%(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3.62%=4.68%)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比照機動調整,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自107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催討後於107年12月3日另簽訂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於每月20日繳款57,000元,惟被告自108年3月20日起即不依約定繳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得恢復原契約條件繳款,被告尚欠本金1,731,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郭文隆、被告邢穎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郭文隆已於107年6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邢穎、郭展瑋,故郭展瑋於繼承郭文隆所得遺產為限,就郭文隆連帶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郭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宇傑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邢穎連帶給付原告1,731,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3.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
、個別商議條款、個別協商協議書、債權計算迴轉表、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放款撥付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7頁)。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依上開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亦分據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規定。再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復為民法第1153條規定。本件被告宇傑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1,731,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邢穎為連帶保證人,被告郭展瑋則為連帶保證人郭文隆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就上開款項,被告郭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宇傑公司、邢穎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宇傑公司、邢穎連帶給付1,731,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