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3號原告 秦東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27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