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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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游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秀琴│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17.73%│││8048元││02月26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0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游秀琴│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15.73%│││24885元││02月26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09月0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