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告MAYOREJEANPADILLA 瑞貞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張雅評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9月7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提出繳款單、清償證明及匯款紀錄等之新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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