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7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8日,以94年度易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5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竟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95年7月、8月、9月等如附表1所示之凌晨時分,以徒手攀爬越過牆垣之方式,侵入甲○○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彰元電器行住處1樓旁之倉庫內行竊,竊得甲○○所有之電纜線、冷氣銅管、水塔風扇馬達、冷氣壓縮機等物後,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之住處,持所有之美工刀1把將前開電線削皮後,分別以竊取之電線每次約新臺幣(下同)500至1,000元之價格、馬達每次約200至300元之價格,變賣花用殆盡。
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790號卷第8-11頁,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號卷第18、22、29、5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790號卷第13-16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照片13張在卷可參(26-31、39頁),及被告所有之美工刀1把扣案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790號卷第26、41頁),是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不以行竊時有人居住其內為必要,其居住人宿於樓上,或大樓管理員居住另室,而乘隙侵入其他房間行竊者,均不失為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394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是於夜間以徒手攀爬越過牆垣之方式,侵入有人居住之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彰元電器行倉庫行竊,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故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犯行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法條審理之。核被告乙○○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其所犯上開1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6月28日,以94年度易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5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4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佳,因94年間之竊盜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竟又再犯本件犯行不輟,顯然其意志力薄弱、不知悔悟、惡性非輕,然考量其犯罪之動機係因罹患疾病,有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之診斷書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號卷第19頁),謀生能力低落、手段尚屬溫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790號卷第16頁)、暨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時間│竊取財物│├──┼───────┼──────────────┤│1│95年7月11日上│黑色皮電線及紅色皮電線各1捆│││午2時許│(規格1.25mm)│├──┼───────┼──────────────┤│2│95年7月15上午│黑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2時許││├──┼───────┼──────────────┤│3│95年7月19日上│紅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4│95年7月22日上│紅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5│95年7月28日上│綠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6│95年8月1日上│灰色皮電線1捆(規格5.5mm)│││午2時許││├──┼───────┼──────────────┤│7│95年8月7日上│灰色皮電線1捆(規格5.5mm)│││午2時許││├──┼───────┼──────────────┤│8│95年8月13日上│綠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9│95年8月17日上│黑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10│95年8月22日上│黃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11│95年8月24日上│紅色皮電線1捆(規格1.25mm)│││午2時許││├──┼───────┼──────────────┤│12│95年8月27日上│水塔風扇馬達(1/6HP)1個│││午2時許││├──┼───────┼──────────────┤│13│95年8月31日上│冷氣壓縮機馬達1個│││午2時許││├──┼───────┼──────────────┤│14│95年9月1日上午│白色皮電線及紅色皮電線各1捆│││2時許│(規格1.25mm)│└──┴───────┴──────────────┘附表2:
┌─────┬────────────────────┐│於附表1所│判決主文││示時間,在│││彰化縣彰化│││市○○街30│││7號之彰元│││電器行,竊│││取甲○○所│││有之物品犯│││行││├─────┼────────────────────┤│編號1│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2│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3│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4│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5│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6│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7│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8│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9│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10│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11│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12│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13│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14│乙○○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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