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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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