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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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再抗告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二號聲明人即再抗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偉創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裁定),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龍華為再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聲請假扣押之再抗告程序中,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已變更為洪龍華,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影本等附卷可稽,經聲明人於本院就該事件為裁定後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影本及委任狀為證,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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