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邱寶明
馮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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