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陳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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