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劉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劉明達│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順服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856,555元│AM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