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金唯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9月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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