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唐美娘 附民被告 王喨儀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自字第1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喨儀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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