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0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 周玉英 、乙○○,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其繼承人周玉英於民國99年3月16日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99年3月22日以99年度繼字第383號裁定依法為公示催告,業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依上開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