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330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己○○債權人辛○○債權人壬○○債權人癸○○債權人丑○○債權人寅○○債權人辰○○債權人丁○○債權人丙○○債權人卯○○
之2債權人子○○前列十四人共同債務人金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辰○○給付新台幣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卯○○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