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俞定慶┌───────────────────────────────────────────────────┐│附表:99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6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