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俊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通知函、收件回執(因債務人已於109年6月19日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