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債權人 蘇進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清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清鴻發 支付命令,主張兩造間因工程合作承攬關係簽訂有工程承攬合約書,詎料債權人如期開始動工後,債務人積欠第一期工程款之一部分新臺幣2,000,000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形式觀之,合約書之立約人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蘇進發僅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授權管理工程所有事務及代理訴訟之工地經理,而債務人施清鴻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非契約當事人,且聲請狀所附之二張支票影本發票人亦非債務人施清鴻,是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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