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魏志斌 債務人 黃睿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玖拾肆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献棠 業於111年9月1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献棠於債權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又債務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献棠業已死亡,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適法法定代理人身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以債務人黃睿綺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部分,應另行具狀聲請,不得於本件程序併為聲請,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