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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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鄭清田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