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76
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安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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