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張榮凱
周宜汶 被告 郭璽萍 上列被告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民事訴訟乃係附麗於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或已經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等對被告郭璽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並無因致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而經刑事訴訟起訴在案,此經本院查明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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