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賢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
劉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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