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王雅瑩 被告 譚富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而被告住所地位於苗栗縣,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