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中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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