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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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婉瑩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許秀碧
蔡安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彭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部分訟爭專有部分位置尚待及測繪,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下午4時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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