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伊柔 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8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就原審判其賠償之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惟遲於本院刑事庭就刑案部分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致事實上已無從併予審理、判決,是應認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林永村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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