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 游文 添聲請人 蔡汶 含聲請人 嚴坤祿 聲請人 王淑華 聲請人 徐秀娥 聲請人 姜春鳳 相對人 吳銘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4月7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游文添800分之200、蔡汶含800分之50、嚴坤祿800分之100、王淑華800分之150、徐秀娥800分之200、姜春鳳800分之100。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4年4月2日之現金借款。
(六)清償日期:民國104年7月8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銘盛,全部。嗣債務人吳銘盛於民國104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8日,延期至民國104年7月28日償還,逾期違約金: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現金收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宜欣││2155│雜│80.00│全部│├─┼───┼────┼───┼───┼──────┼─┼─────┼──────┤│2│臺中│太平區│宜欣││2155-4│雜│84.5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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